上海票据交易所
一、基本情况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2016年12月8日开业运营。
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具备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承担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再贴现操作等政策职能,是我国票据领域的登记托管中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中心、风险防控中心、数据信息研究中心。
上海票据交易所的建设和发展,将大幅度提高票据市场的安全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票据市场活力,更好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展望未来,上海票据交易所将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致力推动票据产品和交易方式创新,丰富和增强票据市场功能,促进我国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助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经营范围
⒈提供票据集中登记和托管服务;
⒉为票据市场贴现、转贴现等提供交易平台服务;
⒊为票据市场提供清算结算以及交易后处理服务,包括清算、结算、交割、抵押品管理等;
⒋为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⒌提供票据市场信息、研究、咨询、培训、中介服务;
⒍为票据证券化产品、票据衍生品等创新产品提供登记托管、报价交易、清算结算服务;
⒎为票据市场中介开展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29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汇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钞实业有限公司、农银国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建银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交银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信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控(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招银前海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总公司、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诚合金融外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人银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内设机构
上海票据交易所内设部门共计15个。分别为:
综合部、财务部、人事部、交易部、托管部、票据部、清算部、监测部(场务)、会员部、技术管理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运行部、战略规划部、信息统计部、法律合规部
五、产品与业务
⒈信息登记
①承兑信息登记
纸质银票的承兑行应在不晚于办理承兑后的次一工作日办理承兑信息登记,完成承兑信息登记前不得向出票人交付已承兑票据。纸质商票的付款人应委托其开户行办理承兑信息登记。
登记内容:票据关键信息、其他登记信息、票据影像。
②未贴现票据的质押信息登记
系统参与者作为质权人办理未贴现票据质押业务时,应严格审验票据,在票据实物记载“质押”字样,并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完整、准确地将质押信息登记至票交所系统。质押解除当日在票交所系统查询登记的票据质押信息,完成质押解除登记,并将票据实物交付出质人。
质押信息登记的登记内容:票据标识信息、出质日期、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账号、质权人名称及质权人行号。
③未贴现票据的保证信息登记
系统参与者作为承兑保证人办理未贴现票据保证业务时,应严格审验票据,在票据实物记载保证事项,并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完整、准确地将保证信息登记至票交所系统。
登记内容:票据标识信息、保证日期、保证人名称、被保证人名称。
④贴现信息登记
贴现机构办理票据贴现,应在被背书人栏中注明贴现机构名称,并在票据背书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票据不敷记载需粘单时,贴现机构在骑缝处加盖汇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名章后,在粘单背书人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已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的票据不得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贴现信息登记机构应不晚于办理票据贴现后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
登记内容:贴现业务相关信息和贴现影像。
⑤保证增信
保证增信是指银行类系统参与者接受纸质票据的权属初始登记机构即票据权利人委托,保管票据实物并先于贴现机构承担偿付责任的增信行为。权属初始登记机构通过票交所系统登记权属后,在发起票据首次交易前,可向票交所其他银行类会员申请保证增信。
⑥库存移库
贴现保管机构根据库存管理需要,可在同一法人的机构间进行库存移库。
⑦付款确认
纸质票据贴现后,票据保管机构可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包括影像确认和实物确认。影像确认是指票据保管机构通过票交所系统内登记的票据信息和影像信息请求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实物确认是指票据保管机构通过票据实物请求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影像确认与实物确认具有同等效力,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当在票据权利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⑧止付信息登记
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于票据到期前收到止付通知,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止付信息登记;在收到解除止付的相应通知后,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解除止付登记。
止付信息登记内容:票据标识信息、止付日期、止付类型、止付原因,挂失止付通知书、协助司法冻结票据的相关法律文书等影像。
⑨结清信息登记
未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贴现信息登记的票据,付款行或付款人收到提示付款并支付票款后,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应在票交所系统进行结清信息登记。
登记内容:票据标识信息、付款日期、持票人名称和账号、托收行行号、托收行名称。
⒉托管登记
上海票据交易所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票据托管登记服务,通过票据托管账户记载其持有票据的余额及变动等情况。包括:
①权属初始登记
系统参与者将票据权属在票交所电子簿记系统予以记载,增加其票据托管账户余额。
系统参与者应当不晚于票据贴现信息登记的次一工作日完成权属初始登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持票行行号及持票行名称。
系统参与者在票交所系统进行票据权属初始登记,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登记信息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票据权属初始登记后,系统参与者方可通过票交所系统开展交易、质押、保证等业务。
②变更登记
因交易、非交易等原因导致系统参与者票据权益变动的,票交所在其票据托管账户中办理变更。
系统参与者因办理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交易业务导致票据权益变动的,票交所为其办理交易变更登记。系统参与者因办理质押、追偿、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导致票据权益变动的,票交所为其办理非交易变更登记。
③注销登记
因提示付款、追偿、除权判决等情况导致票据结清或作废的,票交所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票据托管账户余额。
票据经提示付款或追偿,由承兑人或出票人清偿票据债务的,票交所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
票据经除权判决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票交所依据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提交的已生效除权判决书,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
票据因虚假登记、关键信息登记错误或被鉴定为伪假票据的,票交所依据系统参与者提交的申请文件,对所涉票据进行注销登记。
⒊票据交易
①转贴现
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②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质押式回购最短期限为1天,并应当小于票据剩余期限。
③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最短期限为1天,并应当小于票据剩余期限。
买断式回购形成的待返售票据包,在回购期间可以再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到期结算日应当早于原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日。
⒋质押与保证
①质押
已完成权属初始登记的票据办理质押,由出质机构通过票交所系统向其他系统参与者发起质押业务申请。质押到期时,由质权机构向出质机构发起质押解除申请,办理质押解除。质押到期且未解除质押的票据,票交所系统在票据到期日自动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提示付款申请,并将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支付的票据金额划转至质权机构资金账户。质权机构未获得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付款的,可通过票交所系统按追偿流程向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发起追偿。
②保证
已完成权属初始登记的票据办理票据保证,权属初始登记机构应在发起交易前,通过票交所系统向其他系统参与者发起保证业务申请。在票交所系统中操作的保证业务仅限贴现保证,保证机构在贴现机构未能清偿到期票据债务时,承担偿付责任,在清偿票据债务后,可向贴现机构及其前手进行追偿。票据保证外的民事保证不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
⒌票据到期处理
①提示付款
②追偿
⒍清算结算业务
票交所为会员提供票据业务清算结算及票交所资金账户服务。会员机构使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或者票交所资金账户办理票据业务结算及资金收付。
注:资料来源于公司官网及互联网材料。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广西中越边境的德天瀑布,取自孟文慧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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